许可相对人名称 |
江油市怡颜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81MA69TGFF6B |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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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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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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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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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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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俊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利用患者治疗前后对比照证明医疗功效广告 |
违法事实 |
江油市怡颜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发布利用患者治疗前后对比照证明医疗功效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第(六)项“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 |
处罚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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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4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1/12/24 |
处罚机关 |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市监罚字〔 2020 〕16658号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68132710950X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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